在澳大利亚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但唯独对小偷例外。不论这些梁上君子是初犯还是惯犯,当他们出手被捉时,只要在法庭上承认“错误”,便可立即走人。
乔治一家住在悉尼。一天,当他们上班家中无人时,一个小偷悄悄爬上他家的屋顶。不知是因小偷身体过重还是因房子年久失修,他一下从屋顶“漏”到了屋里,造成大腿骨折。结果,小偷反将房子的主人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主人对房屋维修不力,致使他的身体受到了伤害,而在他受到伤害之前,还未实施偷窃行动。最后法庭判该房屋主人支付小偷的全部治疗费用。
澳籍华人余先生买房时选择了一个高尚社区。一天,当余和太太回到家时,发现所有的现金、珠宝首饰以及凡能搬得动的家用电器都已不翼而飞。余先生连忙报案,虽最后也没有抓到小偷,却与负责该地区治安的一位警察先生熟悉了。一天,余先生听到有人敲门,进来的是这位警察。进屋落座之后,警察气愤地说:“我这个工作没法干了!”原来,离余先生家不远处,刚刚又发生了一起盗窃案。小偷趁受害家人都在客厅看电视之机,潜到房主儿子房间里行窃。儿子发现一个陌生人正在拆他的计算机,忙打电话报警。警署听后立即命令这一家人不要惊动小偷,以免受到身体伤害。一家人只好按照警署的“指示”,蹑手蹑脚地从家中撤离到外面,等待警察的到来。警察赶到时,小偷已不仅将电脑搬走,还顺便到其他房间转了转,“捎”走了不少值钱的东西。
(《生活时报》2001.4.13)